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抗,117,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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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謝岳勳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6月,各罪(7罪)刑期全部加總為外部界限,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計2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計5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之情,且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抗告人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原審已寄送抗告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抗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且其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亦無「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總和(1年10月),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從而,原審法院於裁量另定本案應執行之刑時,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並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已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可言。

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違誤或不當。

至於附表編號1、2所定有期徒刑8月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抗告意旨所述,或屬法院實體審理時,應予審認之事項,或與定應執行刑無關之事項,亦即均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應審究之事項。

抗告人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核屬無據。

從而,抗告人以前詞提起抗告,難謂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謝岳勳」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恐嚇公眾 恐嚇危害安全 個人資料保護法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共二次) 有期徒刑3月 (共三次)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22日 109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22日至110年3月22日 109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28間某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71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71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39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39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判決日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確定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6559號(已執畢)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6559號(已執畢)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7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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