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28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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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榮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榮斌預納費用後,准付與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卷證資料電子檔案,且就所取得之卷證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案件(下稱本案)被告之一,且該案現在本院審理中,是聲請人請求付與本案上訴卷卷證資料電子檔,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上開卷證資料,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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