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被 告 林秉弘 男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付與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下稱聲請人)請求法院准予交付112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案112年10月31日宣判後,於113年1月8日具狀,聲請許可交付附表所示本院112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之錄音光碟,並釋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係為釐清本院判決有無未及審酌被告法重情輕之量刑事由及認定事實是否容有違誤致被告之認罪有陷於錯誤之虞,而影響被告訴訟權益等語,以維護被告權益之理由,應認已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之期間,及具「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事由。
故准予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上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
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並請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應付與之法庭錄音 1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案件112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