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即被告洪茂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2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277號案件民國11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及112年12月21日、113年2月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茂睿(下稱聲請人)認為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277號案件民國11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12年12月21日、113年2月1日審判筆錄似有漏載,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需取得法庭錄音以核對法庭筆錄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277號案件11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及112年12月21日、113年2月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當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277號案件11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及112年12月21日、113年2月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且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核屬有據,爰准予依相關規定繳納費用後交付其使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郭玫利
法 官曾子珍
法 官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