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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勳
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0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誤載為嘉義地院,本院逕予更正為本院即南高分院)。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節(多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加重竊盜)、犯後態度(施用毒品犯行查獲後均坦承犯罪,竊盜罪部分否認,部分坦承,出處見本院卷第117頁審查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5頁、第87頁判決書所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時表達:請從輕定刑(本院卷第1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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