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748,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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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勳
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0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誤載為嘉義地院,本院逕予更正為本院即南高分院)。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節(多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加重竊盜)、犯後態度(施用毒品犯行查獲後均坦承犯罪,竊盜罪部分否認,部分坦承,出處見本院卷第117頁審查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5頁、第87頁判決書所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時表達:請從輕定刑(本院卷第1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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