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12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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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則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則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則衞因強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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