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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威智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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