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聲保,29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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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慶祥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贓物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97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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