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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耀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耀因傷害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嫻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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