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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方皓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方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3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10年第11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10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綜合評估: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危險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Low」、量表MnSOST-R程度為「Low」,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檢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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