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岳賓(原名吳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岳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岳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洪榮家
法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