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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57號
原告郭億如
被告鄭紹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紹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郭億如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8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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