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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洪崑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1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
法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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