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434,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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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羅有志住○○市○○里○○街00號
居苗栗縣○○市○○街00號4樓
被告林韋甫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鄧建杉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葉祐愷住○○市○○區○○街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賴佳芳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就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28號違反銀行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
法官陳顯榮
書記官沈怡君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羅有志
被告林韋甫
被告鄧建杉
被告葉祐愷
被告賴佳芳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葉祐愷願給付原告羅有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民國113年8月9日前直接匯入原告羅有志指定之苗栗公館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賴佳芳願各給付原告羅有志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共分三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新臺幣
伍仟元,直接匯入原告羅有志指定之苗栗公館郵局帳號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其餘視為全部到期。
㈢原告願撤回對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葉祐愷、賴佳芳在原審
之民事請求。
㈣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㈤原告願意原諒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葉祐愷、賴佳芳,並同
意法院就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案件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條件,亦同意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羅有志
被告林韋甫
被告葉祐愷
被告鄧建杉
被告賴佳芳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沈怡君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怡君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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