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上,5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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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仲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仲霖(下稱上訴人)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99號判決判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該刑事判決因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1月23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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