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蔡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育霖
書 記 官 李良倩
調解委員 周素秋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AV000-A000000A
相 對 人 蔡明森
三、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㈠相對人願於民國113年9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萬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林園○○郵局、戶
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㈡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同意法院對相對人從輕量刑,若相對人符合緩刑宣告之要
件,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緩刑宣告。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兩造均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AV000-A000000A 相 對 人 蔡明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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