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3,附民移調,157,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陳○丞 
相對人曾冠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妨害自由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下午3時31分,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 命法 官李秋瑩
書記官劉紀君
調 解委 員黃雅萍律師
朗讀案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丞到
相對人曾冠能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妨害自由案件,願以下列條
件達成調解: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整,
聲請人當場收受,不另給據。
㈡、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妨害自由案件或所衍生之相關糾紛日後均不得再向對造請求任何給付或賠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妨害自由案件,願意原諒相對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若符合緩刑之要件,亦同意給予相對人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陳○丞
相對人曾冠能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劉紀君
受命法官李秋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劉紀君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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