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曾垣淇
相 對 人 余宥憲
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2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包梅真
書 記 官 許雅華
調解委員 黃雅萍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曾垣淇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28日起至116年7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貳仟元整。
由相對人按期逕行匯入聲請人曾垣淇朴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21號案件同意對相對人從輕量刑,若相對人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並同意本院給予相對人緩刑宣告。
三、聲請人於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 曾垣淇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許雅華
法 官 包梅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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