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
蘇 文 奕
蘇 新 竹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