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七號 G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告訴人俊嘉公司就「飄浮式熱烘噴風嘴之結構」,雖已向智慧財產局取得新型專利,惟該新型專利事件由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現仍向經濟部訴願中,並有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被告向經濟部提起之訴願函足稽,爰依專利法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法官 徐 宏 志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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