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上易,1564,2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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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四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00、二三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已有三次竊盜前科,本件又連續竊盜貳次,原審量處有期徒刑貳年,並以其有犯罪習慣,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滌除其惡習,並無不當。

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楊 省 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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