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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四六九號 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曾 柏 暠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楊 清 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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