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重附民,355,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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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五號G
原 告 丁 ○ ○
共 同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柒佰肆拾肆萬肆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1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房屋及台南市○○路○段一四七巷三十號房屋係原告丁○○所有,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房屋及台南市○○路○段一四七巷三十二號房屋係原告丙○○所有,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房屋租給被告甲○○,每月租金為三萬八千元,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房屋租給王鶯諭,每月租金為三萬七千元,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許,被告甲○○與其妻乙○○,因失火致使前開四間房屋全燬。

2被告因失火致前開房屋全燬,被告甲○○及第三人王鶯諭自八十八年十月起,即未付租金,因房屋已全燬致使原告損失租金,而已逾一年,以一年計算,原告丁○○損失租金收益四十五萬六千元,原告丙○○損失租金收益四十四萬四千元。

3原告等四間房屋被燒燬,修復不易,原告各請求七百萬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援用刑事庭(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公共危險案件全卷)證據。

二、被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伊當時在睡覺,伊並無過失。

(三)證據:援用刑事庭(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公共危險案件全卷)證據。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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