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附民,344,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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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G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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