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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陳 靜 雲
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應予羈押,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黃 三 哲
法官 林 勝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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