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上訴,1223,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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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薛 西 全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以: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十分許,在台南縣楠西鄉公有菜市場內,見其友人才文政(另案偵辦)與甲○○之妻林王錦招因細故爭執,為林王錦招出手撕毀上衣,趨前勸架,竟一言不合,與林王錦招互毆,將林王錦招打倒在地,並騎在林王錦招身上,甲○○見狀,前往勸架,將二人拉開,乙○○明知甲○○並未出手拉扯其頭髮,竟意圖使受刑事處分,捏造事實,謂甲○○拉扯其頭髮,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請偵辦甲○○傷害犯行,經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認乙○○涉有誣告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誣告罪嫌,係以告訴人甲○○之指訴,及證人林合成之述,並有甲○○傷害部分不起訴處分書為論據。

惟訊之被告乙○○堅決否認其有誣告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甲○○的太太林王錦招先打我,我才打她,告訴人自始至終都在現場,離我攤位七公尺,他不拉他太太的手,卻來拉我的頭髮,但沒有受傷,在拉頭髮當中,我還被他太太打好幾下,所以我認為他是共犯,證人林合成所講不實在,因為林合成與我都是在市場賣豬肉,同行相嫉妒,所以偏袒對方等語。

三、按誣告罪之成立,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遽指為誣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⑴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指稱:被告沒有要告告訴人之意思,所以檢察官對告訴人傷害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程序上已有不妥,因此本件沒有誣告問題等語。

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九號被告甲○○、林王錦招傷害案卷,查該案係告訴人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問:「告甲○○、林王錦招何事?」乙○○答:「傷害,::」、「甲○○來抓我頭髮,他是和林王錦招夫妻關係」等語觀之,顯見乙○○已對甲○○和林王錦招以共同傷害提出告訴,是辯護人指稱乙○○沒有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不無誤會,合先敘明。

⑵證人林合成於本件誣告案偵查中固證稱:「::甲○○原不在場,有人告訴他老婆被打才跑過來,將雙方勸離,說不要打我太太,他是將乙○○手拉開,甲○○並未參與打架,僅是拉開,也沒有去拉乙○○的頭髮」(見本案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林王錦招被乙○○騎壓在地上,甲○○沒有拉蕭女頭髮,是拉她手而已,林王錦招被乙○○騎壓在地上根本沒有機會打她」(見本院卷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另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六七0九號傷害乙案證稱:「當日才文政與林王錦招因故爭吵,蕭女並有毆打王錦招,甲○○事後有回來勸架,現場我只見林王錦招受傷」等語(見該卷第二十三頁背面),然被告乙○○係與林王錦招互毆,雙方均有受傷,有其二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附警卷可稽(乙○○受有左額頭挫傷併腫脹、前胸擦挫傷、右上臂擦挫傷、左小腿挫傷併瘀血之傷害),且林王錦招傷害乙○○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判處傷害罪刑確定在案,而證人林麗君於本案偵查中亦證稱:「乙○○捉林王錦招的頭髮在地上撞頭部」、「他(指甲○○)有過去拉她頭髮,是要去拉開她們打架,無意拉到頭髮」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頁)尚屬中肯以觀,則證人林合成所稱甲○○沒有去拉乙○○的頭髮,只是將乙○○手拉開,林王錦招被乙○○騎壓在地上根本沒有機會打乙○○,我只見林王錦招受傷等語,顯有偏袒告訴人甲○○夫妻之瑕疵,自不足採信。

再被告乙○○與林王錦招互毆當中,告訴人甲○○上前拉被告之手及頭髮,縱其本意在勸架,然被告乙○○主觀上不免誤認甲○○是參與其妻而共同毆打傷害她,致亦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得因誤認甲○○有共同傷害情事,而遽指被告乙○○係誣告。

⑶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並不能證明其犯罪,原審諭知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應成之誣告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楊 省 三
法官 黃 三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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