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上重更(一),124,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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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八月十日、十月十日各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徐 宏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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