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聲再,246,2000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六號 C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0三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一號)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曾 平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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