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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六О號 A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五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一六九三案件經本分院八十九年度字第四三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該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我向我母親恫嚇:「我看你就討厭,要讓你死」等語,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致方賴芽心生恐懼危害其安全。
但是我有精神焦慮症(有醫院證明),當時剛好病發而無法控制,才會冒犯母親大人等足生影響於原判決。
原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蔡 崇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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