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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二號A
原 告 錢道實業有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七十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懷藝電子股
兼代 表 人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法官 徐 宏 志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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