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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О號G
原 告 黃鳳卿即江夏企業行
被 告 甲 ○ ○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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