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89,附民,263,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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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G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原告佩瑪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嚴 巧 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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