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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八號C
上 訴 人 甲 ○ ○
被上訴 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一)聲明及陳述:如原判決附表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判決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原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曾 平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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