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上重訴,1157,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經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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