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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忠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fk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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