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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八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黃 紹 文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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