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上重更(一),372,20040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四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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