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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九五號 G
再審聲請人
即受處分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本
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九八號確定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對於確定「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參照)。
本件聲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違背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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