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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О一號 A
上 訴 人
即自訴 人 乙 ○ ○
上 訴 人
即自訴 人 甲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唐 治 民
選任辯護人 吳 啟 勳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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