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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五一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張 巧 妍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尤 乃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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