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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林 華 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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