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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三五二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經第二次延押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高 明 發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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