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重上更(四),514,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陳 貞 如
法官 楊 子 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尤 乃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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