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附民上,139,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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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繕本所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為被上訴人無罪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而諭知駁回上訴人上訴在案。

則原審依上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

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九十一萬元以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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