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再,18,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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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 孝股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陳 珍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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