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45,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高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