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63,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因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長 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