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64,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C
公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 由

一、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