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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四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戴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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