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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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